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单位就业,对毕业后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就业且连续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学习期间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由自治区财政实行补偿。
中央部属院校或其他省份院校毕业已享受中央或其他省份财政资金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不再享受我区补偿政策
第二章 补偿对象和范围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攻读最后学历为普通高等学校中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或学费补偿政策的毕业生除外。
第三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三)毕业当年自愿到我区基层单位工作,与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取通知)并实际到岗。毕业当年是指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因聘用单位录取程序原因最迟可延迟至毕业次年的3月31日止。
(四)在同一基层单位连续就业时间在3年以上(含3年)。
第四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我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乡级行政区,下同)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国有农(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和大学生村官任职单位等;
(二)实际工作(包括二次定岗)现场地处我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以下地区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航海、核工业、土木工程建筑业(铁路、隧道、道路、桥梁、管道工程)等中央和自治区直属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三)不在第一点所列单位和第二点所列的行业范围、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均不在补偿范围内。
第三章 补偿金额和年限
第五条 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获得补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本专科学生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本专科)或12000元(研究生)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8000元(本专科)或12000元(研究生)的,按照每学年8000元(本专科)或12000元(研究生)的金额实行补偿。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按照申请毕业当年所读最后学历的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六条 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到基层就业的,在同一基层单位工作连续满3年,一次性补偿完毕。自毕业当年算起,毕业后的第四年正常申请,毕业后的第五年可以补报,逾期不再受理。
第七条 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安排。
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应按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测算出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年度所需资金,并将其编入自治区教育厅年度部门预算。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项目申请情况和财力安排补偿资助专项资金。
第四章 补偿申请和资金发放
第八条 符合补偿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
(一)高校要在毕业生离校前做好广西高校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政策的宣传工作,为申请补偿的学生开具《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证明》,内容包括:申请学生学费缴纳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发放情况以及是否享受过其他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资助等信息。
(二)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工作且在同一基层单位连续工作三年,在毕业后第四年的3月31日前填写《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表》,并向合同签订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交以下原件材料进行现场审核。申请材料有:《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申请证明》、学生个人身份证和银行储蓄卡、毕业证、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取通知)及二次分配工作地材料、签订劳动合同的基层单位为毕业生连续缴纳三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等材料。
(三)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现场审核上述材料后,按本细则规定审查申请资格,于4月30日前将初审结果报送所在设区市资助管理部门进行汇总复审。
(四)各设区市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于5月31日前将本辖区内汇总的复核结果报送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批。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3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财政厅备案。
(五)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资格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定后,教育厅应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于9月30日前将补偿经费分配下达至各有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于11月30日前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毕业生本人如有国家助学贷款尚未还清的,应将补偿款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九条 对于未满3年就业服务期而离开基层单位或工作地,符合申请补偿有以下两种情况:(一)因正常调动、提拔而离开基层单位(但不能离开县域范围的工作岗位)可申请补偿,除了规定申请材料,需另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社或组织部门调动、提拔材料和新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材料;(二)因工作需要并经主管单位同意,基层单位或工作地发生变更仍符合补偿条件的,可申请补偿,除了规定申请材料,需另提供主管单位重新分配或调配岗位的材料。
第十条 对于未满3年就业服务期,因个人原因辞职、考取其他基层单位或提前离开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不能申请补偿。
第十一条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并申请补偿的高校毕业生,应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按正常程序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并自行支付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补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