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 作者:广西自然资源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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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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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补助用于资助从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升入高等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学籍高职高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习,提升学历层次,增强就业竞争力。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通过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高职单独招生、普通高考等升入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学籍高职高专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学费补助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从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升入高等学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 自治区根据各高等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数量、办学质量等因素分配学生学费补助名额。在分配名额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较多的学校和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学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条 每年8月31日前,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将学费补助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各市财政、教育部门和自治区直属高校及民办高校。根据自治区下达的补助名额和经费预算,各市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及时将学费补助名额和经费预算下达所属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成立学生学费补助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院(系)负责人、教师及学生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校学生学费补助评审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一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八条 高等学校应结合本校接收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学生的分布情况,统筹分配学生学费补助名额,适当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较多的院(系、专业)和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倾斜。
第九条 学生学费补助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高等学校根据本校制定的评审实施办法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享受学费补助初步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后,按年级分班级列出拟享受学费补助的人员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受助人员名单,并上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优先享受学费补助:
(二)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三)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孤儿;
(五)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六)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和重大疾病导致家庭贫困学生。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当年学费补助通过银行一次性转入受助学生个人银行卡,不得以现金或其他实物形式发放。
第十三条 学费补助发放前由学校收集受助学生银行卡资料,造册登记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学校通过银行发放学费补助后,只需附上经办银行提供的发放清单,受助学生不再进行签字。
第十四条 享受学费补助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享受学费补助资格,停止未发放的学费补助,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学费补助。
(一)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 被发现或举报隐瞒实际家庭情况或品行恶劣、生活奢侈的;
(三) 退学、休学的;
第十五条 各高校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补助的管理,建立学生学费补助管理档案,将学生申请材料、相关证明材料、评审及公示材料、资金发放材料等资料整理造册,分年度建档备查。
附9-1:广西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补助申请表
附9-1
广西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补助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本 人 情 况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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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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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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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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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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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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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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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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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学费补助银行账号 |
本人银行卡号: 开户行: |
入学前就读的中职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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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读 学院 系 专业 班 |
家庭经济情况 |
家庭户口 |
A、城镇 B、农村 |
家庭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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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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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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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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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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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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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 名 |
年 龄 |
与本人关系 |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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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本人基于如下第 种原因,符合学费补助申请条件,特提出申请,请审核。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孤儿; 5.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6.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和重大疾病导致家庭贫困学生。 7.其他(请简单简述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院系 审核意见 |
(公章)年 月 日 |
学校 审核意见 |
(公章)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