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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就业
广西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作者:广西自然资源职业技术学院
编辑:
发布时间:2020-04-27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各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五条
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条
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出各高校国家助学金分配建议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审核。并于每年8月31日前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将审定的国家助学金名额下达各高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各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九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高校应按月或按学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一条
高校要通过银行将国家助学金直接转入受助学生个人银行卡,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不得直接用于抵扣学生应缴纳的学费。
第十二条
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三条
高校要加强受助学生异动管理,对于因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学、转学、休学、死亡等原因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受助学生,学校应停止其资助资金发放。对于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受助学生,学校应根据学生异动情况取消其受助资格,并停止其资助资金发放。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国家助学金资助。
第十四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附3-1: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3-1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本人情况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片
民 族
政治面貌
入学时间
学 号
所在年级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大学 学院(系) 专业 班
前一学段获得过何种资助
困难类型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城乡低保家庭学生□ 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孤儿□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其他□
家庭经济情况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家庭成员情况
姓 名
年龄
与本人关系
工作或学习单位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院系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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